(2017)鲁0321执恢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希杰、桓台县田庄镇辕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希杰,桓台县田庄镇辕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1071号申请执行人:孙希杰,男,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桓台县田庄镇辕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田庄镇辕北村。组织机构代码:B47640371。法定代表人:牛雪梅,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孙希杰与被执行人桓台县田庄镇辕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5)桓民初字第9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桓台县田庄镇辕北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9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祖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