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苗葳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04执675号 移送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苗葳,男,住长春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苗葳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苗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苗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苗葳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房屋。已对被执行人苗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立案已经超过三个月,应予本次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青春 审 判 员 李长顺 代理审判员 闫 涵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