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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宝金与张丽、王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宝金,张丽,王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527号原告:冯宝金,男,汉族,现住白城市。被告:张丽,女,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被告:王立斌,男,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宝金诉被告张丽、王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宝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曹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