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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万成诉谭继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927号原告:张万成,男,1954年6月8日生,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谭继方,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张万成诉被告谭继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张万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谭继方赔偿原告借款9405元。事实和理由:2003年乡里各村修水泥路,在工程中根据领导指示,有困难的施工方可以从我手里借乡财政款,中志村路段谭继方借款9405元,年终各工程队没有结算,此款一直拖下来,2016年12月中志村包机动地给施工方谭继方拿回十多万元修路款,由我讨要几次未果,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到本院起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但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无法正常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万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云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