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7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妍蓓与牟妍、李德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妍蓓,牟妍,李德刚,严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原书用纸院长    庭长    合议庭刘友芬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594号原告:陈妍蓓,女,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牟妍,女,199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铁岭市人,住辽宁省西丰县。被告:李德刚,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第三人:严吉,男,199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妍蓓诉被告牟妍、李德刚,第三人严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妍蓓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妍蓓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妍蓓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妍蓓负担。审判员刘友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汤西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