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池昌顺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池昌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565号罪犯池昌顺,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温苍刑初字第9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池昌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池昌顺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4438.26元,返还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被告人池昌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1月22日以(2013)浙温刑终字第14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峰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汪某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池昌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池昌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池昌顺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池昌顺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得六个表扬。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4438.26元已追缴。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池昌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池昌顺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3日至2017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