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荣与张凤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张凤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2396号原告:赵荣,女。被告:张凤珍,女。赵荣与张凤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赵荣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荣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荣负担。审判员 张炎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