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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荣与张凤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张凤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2396号原告:赵荣,女。被告:张凤珍,女。赵荣与张凤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赵荣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荣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荣负担。审判员  张炎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