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瑞明、戴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71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维军庭。被执行人:王瑞明,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戴爱华,女,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永安市瑞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尼葛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281942-9。法定代表人:王瑞明,董事长。叶良木与王瑞明、戴爱华、永安市瑞祥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王瑞明、戴爱华、永安市瑞祥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因王瑞明、戴爱华、永安市瑞祥物流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维军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王瑞明、戴爱华、永安市瑞祥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瑞明、戴爱华、永安市瑞祥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叶良木申请强制执行王瑞明、戴爱华、永安市瑞祥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7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许军龙审判员 肖 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慧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