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3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毛小平与张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小平,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3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毛小平,女,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岳阳市云溪区。被执行人张文,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岳阳市云溪区。申请执行人毛小平与被执行人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文未履行本院(2017)湘0603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文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层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易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