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焦晓娟、段水泥、焦振华与陈宣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晓娟,段水泥,焦振华,陈宣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971号申请执行人:焦晓娟,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池镇武家村*组。申请执行人:段水泥,女,195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池镇武家村*组。申请执行人:焦振华,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池镇武家村*组。被执行人:陈宣成,男,汉族,1966年06月01日出生,住陈庄镇三永村七组。焦晓娟、段水泥、焦振华与陈宣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蒲民初子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宣成应履行案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宣成银行无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若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