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陈苗与康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苗,康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苗,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康健,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镇居民,安徽省颍上县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苗与被执行人康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上列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适时提取被执行人收入偿还债务,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银行、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刘 洋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光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