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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5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林小俊与蔡桂生、蔡维萍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俊,蔡桂生,蔡维萍,夏海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5643号原告:林小俊,男,汉族,1970年4月17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蔡桂生,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被告:蔡维萍,女,汉族,1963年12月8日生,住新疆哈密市。被告:夏海峰,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生,住新疆哈密市。原告林小俊与被告蔡桂生、蔡维萍、夏海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林小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小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俊撤诉。审判员 许 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