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锋立、候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锋立,候素平,刘勇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1640号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五四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中奇,系该公司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腾达,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锋立,男,住东明县。被告:候素平,女,住东明县。被告:刘勇立,男,住东明县。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锋立、候素平、刘勇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志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