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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锋立、候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锋立,候素平,刘勇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1640号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五四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中奇,系该公司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腾达,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锋立,男,住东明县。被告:候素平,女,住东明县。被告:刘勇立,男,住东明县。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锋立、候素平、刘勇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志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