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董晓七、董爱莲等与宁国市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七,董爱莲,董爱平,宁国市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881行初42号原告:董晓七,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董爱莲,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董爱平,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尚军,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国市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人民路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35856555-9。法定代表人:程金海,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晓七、董爱莲、董爱平诉被告宁国市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补偿一案中,三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三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晓七、董爱莲、董爱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晓七、董爱莲、董爱平负担。审 判 长 胡李霞审 判 员 施 璟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