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民抗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卢俊德、崇左市凤凰山林场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俊德,崇左市凤凰山林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抗87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俊德,男,1942年9月16日出生,壮族,广西隆安县人,个体户,住广西隆安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崇左市凤凰山林场,住所地扶绥县中东镇。法定代表人:陆翔,场长。申诉人卢俊德因与被申诉人崇左市凤凰山林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崇民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桂检民(行)监[2017]4500000011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唐菁审判员 董坚审判员 李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