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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民抗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卢俊德、崇左市凤凰山林场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俊德,崇左市凤凰山林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抗87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俊德,男,1942年9月16日出生,壮族,广西隆安县人,个体户,住广西隆安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崇左市凤凰山林场,住所地扶绥县中东镇。法定代表人:陆翔,场长。申诉人卢俊德因与被申诉人崇左市凤凰山林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崇民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桂检民(行)监[2017]4500000011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唐菁审判员  董坚审判员  李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