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林成与赵喜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林成,赵喜忠,刘候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177号原告:孙林成,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嘉曼,现住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末,内蒙古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喜忠,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峰,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候虎,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北,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林成与被告赵喜忠、第三人刘候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孙林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向本院提出诉讼费缓缴申请,但未在审批的缓缴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林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霞人民陪审员 杨广学人民陪审员 李 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齐争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