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3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金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刑初38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灌云县。被告人金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2月15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7月1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再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并于2015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金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灌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17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牛媛、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中旬,被告人金某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在灌云县东王集沂河堆旁的两户农家以及在东王集河上的一条水泥船上开设赌局,聚集高某、孙某、李某等二三十人用牌九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三万余元。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开设赌场,从中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对起诉指控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中旬,被告人金某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在灌云县东王集沂河堆旁的两户农家以及在东王集河上的一条水泥船上开设赌局,聚集高某、孙某、李某等二三十人用牌九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三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金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金某分别于2016年12月9日、2017年1月17日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均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史某、黄某、孙某、成某、宋某、刘某某、李某、陈某、高某、王某等人的证言,生效刑事判决书,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开设赌场,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本院均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金某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现暂扣于灌云县公安局扣押款专用帐户),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华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人民陪审员  侍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晨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