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6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桂峰、沈庆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桂峰,沈庆英,于海梁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973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0层C、D单元。法定代表人:高在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启,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峰,男,195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沈庆英,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于海梁,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桂峰、沈庆英、于海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8520元,应退还8495元)由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志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殿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