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月红与胡振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月红,胡振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471号原告:丁月红,女,197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胡振朋,男,1992年8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丁月红与被告胡振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月红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丁月红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