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胥化柱与张中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化柱,张中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663号申请执行人:胥化柱。被执行人:张中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胥化柱与被执行人张中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2017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胥化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被执行人张中凯自愿缴纳了本案相关诉讼费、执行费。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17)鲁0521执6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