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5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邵志坚危险驾驶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5170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邵志坚,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邵志坚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43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邵志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被执行人邵志坚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7.91元,并将该款转退其应缴部分罚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向被执行人邵志坚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敬 志 超执行员 杨 日 宏执行员 欧阳余国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淑 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