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长沙礼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长沙礼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凌耿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640号原告彭某某,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程定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族锋,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中旺锦安城。法定代表人周慧,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建生,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系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星,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礼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大楼后栋1680号。法定代理人周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星,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耿,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长沙礼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凌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长沙礼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且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35万元工程款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撤回对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长沙礼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长沙礼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陈志胜审 判 员 卿 斌人民陪审员 张永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