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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成花、吴小起等与刘培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花,吴小起,吴中州,吴玉娥,刘培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907号原告:刘成花,女,195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吴小起,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原告:吴中州,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原告:吴玉娥,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峰,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培会,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兴义,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泌阳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委员会退休干部,住泌阳县。原告刘成花、吴小起、吴中州、吴玉娥与被告刘培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花、吴小起、吴中州、吴玉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成花、吴小起、吴中州、吴玉娥负担。审 判 长  贺麒娇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