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赵荣国与李华军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荣国,李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3执683号申请执行人:赵荣国,男性,1986年8月22日出生,住大庆市龙凤区龙凤厂西3-23号楼2单元101室被执行人:李华军,男性,1978年11月23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10号楼907室本院在执行赵荣国与李华军人格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舟审判员 陈江平审判员 杨增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先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