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芝逢与徐根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芝逢,徐根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2执89号申请执行人:刘芝逢,女,生于1957年11月29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马存,男,生于1958年10月16日,汉族,农民,系刘芝逢丈夫。被执行人:徐根盈,男,生于1967年2月20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芝逢与被执行人徐根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陕1022民初464号民事调解书:限被告徐根盈于2017年7月20日前向原告刘芝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复印材料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所有损失共计人民币170000元,付款期限为:2017年7月20日前支付10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剩余20000元限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予以免收。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100000元的赔偿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徐根盈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交来100000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马存打领条领取,申请执行人对迟延履行金自愿予以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法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1022执89号民事调解书中100000元给付义务的执行。执行费1400元予以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祎审 判 员 黄冲代理审判员 杜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