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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1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玉霞、吕廷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霞,吕廷伟,何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124号之二申请人李玉霞,女,汉族,1965年11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吕廷伟,男,汉族,1969年11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何桂华,女,汉族,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李玉霞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吕廷伟、被申请人何桂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泰兴镇将军街91-93号的1-2层房屋予以解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玉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吕廷伟、何桂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泰兴镇将军街91-93号的1-2层的房屋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