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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终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吴斌、湛方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斌,湛方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1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斌,男,1985年9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住赣州市赣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方荣,男,1965年3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住赣州市赣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斌因与被上诉人湛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16)赣0721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斌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吴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春明审 判 员  朱志梅审 判 员  林欣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