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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贺永亮与李成坤、亳州市亿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永亮,李成坤,亳州市亿盛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774号之一原告:贺永亮,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英,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坤,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市亿盛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心民,职务: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负责人:夏杰,职务:总经理。原告贺永亮与被告李成坤、亳州市亿盛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目前仍需治疗,无法评定伤残等级,不能准确计算索赔数额,原告现以证据不足为由,暂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永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贺永亮负担。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