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3执2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文家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文家建,刘玉凤,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2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负责人:李守靖,行长。被执行人文家建,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刘玉凤,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厢大道53号北湖安居小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甘耀恒。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执行人文家建、刘玉凤、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做出(2016)桂0103执18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文家建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82号恒大.苹果园东方诗韵25号楼901号房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该房产,故对已查封的房产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文家建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82号恒大.苹果园东方诗韵25号楼901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袁 小 辉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定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