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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东峰、盖延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峰,盖延利,边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张东峰,男,194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盖延利,男,1977年3月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身份证号:3×××。被执行人边志超,男,1978年9月19日生,汉族,打工,住乐陵市城区,申请执行人张东峰与被执行人盖延利、边志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鲁1481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执行人边志超所有的鲁N×××××北京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二、锁定鲁N×××××北京牌轿车的年检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