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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郑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郑某偿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欠款2400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兑付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全部债权,案件执行费250元由被执行人郑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全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