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郑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郑某偿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欠款2400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兑付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全部债权,案件执行费250元由被执行人郑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全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