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执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文海燕与贺枚香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海燕,贺枚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海燕,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贺枚香,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耒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海燕与被执行人贺枚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0406民初196号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贺枚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文海燕赔偿款75997,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4500元,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贺枚香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文海燕享有的债权暂不能全部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