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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执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文海燕与贺枚香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海燕,贺枚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海燕,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贺枚香,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耒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海燕与被执行人贺枚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0406民初196号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贺枚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文海燕赔偿款75997,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4500元,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贺枚香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文海燕享有的债权暂不能全部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