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3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徐倩与上海泗泾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倩,上海泗泾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3928号原告:徐倩,女,198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被告:上海泗泾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胡荣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倩与被告上海泗泾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