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全秀、王全华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4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全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真,青岛黄岛灵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全华。再审申请人王金华与被申请人王全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民终7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金华申请再审称:(一)录音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系从王全华岳父处以调换的方式取得,诉争房屋及安置补偿收益应归其所有。(二)新证据能够证明王全秀于1991年11月缴纳了宅基地费。(三)涉案房屋买卖系王全华与其岳父恶意串通,瞒着王全秀,骗取了土地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本院(2016)鲁02民终7715号民事判决;(二)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8470号民事判决;(三)支持王全秀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土地登记材料,涉案房屋由郭德义申请,并于1998年以买卖形式过户到王全华名下,根据相关权属证书,涉案宅基地及房屋权利人为王全华。王全秀主张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属其所有,但其提交的录音证据中,王全华并未明确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属于王全秀所有,故此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全秀的主张。王全秀在申请再审过程中提交的房场费使用单据复印件,其缴款人为王全华,不能证明相应款项系王全秀缴纳的主张。综上,王全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全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陈召坤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