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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林衍铮与曾本东、林金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衍铮,曾本东,林金宗,陕西丰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541号原告:林衍铮,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星,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本东,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金宗,女,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陕西丰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长鸣路西侧曲江紫金城1-1008室。法定代表人:曾本东。原告林衍铮与被告曾本东、林金宗、陕西丰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林衍铮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衍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林衍铮负担。审判员 林 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倩倩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