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陈绍虎与昆明市滇新锰铁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绍虎,昆明市滇新锰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陈绍虎,男,汉族,1962年7月14日生。被执行人昆明市滇新锰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阿拉乡小石坝村。法定代表人廖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绍虎申请执行昆明市滇新锰铁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云01民终53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绍虎依法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绍虎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5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奕 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