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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蒋红伟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红伟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169号罪犯蒋红伟,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3)涟刑初字第15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红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8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假释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蒋红伟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蒋红伟予以假释。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假释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蒋红伟提请假释。本院认为,罪犯蒋红伟在原审取保候审期间,有脱管情节,且娄底监狱不排除其假释后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红伟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