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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郭玉芳、王某1等与邢玉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芳,王某1,王某2,邢玉祥,管艳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605号原告:郭玉芳(死者之母),女,汉族,1951年03月14日生,住山东省兰陵县。原告:王某1。原告:王某2。上述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郭晓娟,女,汉族,1978年10月15日生,住山东省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玉祥,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管艳艳,女,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35号。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青、夏继友,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玉芳、王某1、王某2与被告邢玉祥、管艳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郭玉芳、王某1、王某2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郭玉芳、王某1、王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2.起诉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日1时23分许,王兆华驾驶鲁Q×××××其车的前部与前方刚起步行驶的邢玉祥驾驶的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管艳艳)的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兆华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芳、王某1、王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玉芳、王某1、王某2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思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