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王某乙、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2225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法定代理人:王某,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铁生,系辽宁金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谢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