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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庆云与刘炳彦、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云,刘炳彦,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533号原告:张庆云,女,194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国,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炳彦,男,1979年10月15日,汉族,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新,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系被告刘炳彦之弟。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亿鑫通大厦大楼,组织机构代码:58965285-2。负责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春利,系该公司员工。张庆云与刘炳彦、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庆云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庆云撤诉。案件受理费981元,减半收取计490元,由张庆云负担。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