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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终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2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省府大院建设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詹昌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洪,男,196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曾昭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赣州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6)赣070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主文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与一审庭审笔录记载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一致。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6)赣070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军审判员  傅忠审判员  彭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