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督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冯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冯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督346号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电子送达地址:邮箱huangya.hy@alibaba-inc.com,手机号码:1395897****。法定代表人:俞胜法。被申请人:冯某,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