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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7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琦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鹏辉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琦,西安市碑林区鹏辉食品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629号原告:李琦。被告:西安市碑林区鹏辉食品经营部,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31号。经营者:张鹏霄,该经营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琦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鹏辉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琦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琦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琦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 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才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