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执他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京山县天河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朱荣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京山县天河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朱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他136号申请执行人:京山县天河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胡艳波,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永培,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朱荣华,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京山县天河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荣华合同纠纷一案,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裁定如下:京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由钟祥市人民法院执行。京山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钟祥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魏照兵审判员 吴林周审判员 胡少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辰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