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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8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县支行与张术成、赵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县支行,张术成,赵素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8849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县支行,住所: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路南端两侧鸿昌广场3号楼。负责人冯宝静,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左刚,男,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县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张术成,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赵素荣,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县支行与被告张术成、赵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计2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振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盛长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