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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玲与广州市烽扬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广州市烽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858号申请执行人:王玲,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广州市烽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荔红南路10号之七、之八。法定代表人:林小珠。申请执行人王玲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烽扬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5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皓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