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3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日鑫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日鑫纸业有限公司,王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186-2号申请人:云南日鑫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XX。法定代表人:陈海英,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炜杰,出生日期不详,住址不详,原系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销售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日鑫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将被申请人王炜杰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申请人云南日鑫纸业有限公司仅提供被申请人的姓名及原工作单位,未进一步一共被申请人的其他详细情况,本院无法确认被申请人的具体身份及送达地址,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经向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查证,该公司也无法提供被申请人的具体信息及相关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云南日鑫纸业有限公司将王炜杰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审判长 许 东审判员 钟 宁审判员 王宇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