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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7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平力与王高海、王守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力,王高海,王守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547号原告:王平力,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高海,男,约30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守岩,男,年龄不详,汉族,住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力与被告王告海、王守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向被告王守岩石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守岩准确的送达地址,并拒绝预交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向本院预交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729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车邦国人民陪审员  王振朋人民陪审员  杨春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依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