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2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付小星、刘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小星,刘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240号申请人付小星被执行人刘闯。被执行人,高胜兰。付小星与刘闯,高胜兰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闯,高胜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付小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6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闯,高胜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闯,高胜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付小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闯,高胜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付小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根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