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刑更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唐波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波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179号罪犯唐波,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湘潭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岳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唐波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潭中刑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改判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于2015年1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7月14日,以2017年娄底监狱减字第16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就罪犯唐波向本院提出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立案,对提出减刑建议情况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唐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接受改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降低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期内获累计表扬5个;共获单项奖励分17.6分,其中于2016年4月15日因六类人员奖奖励分5.6分;期内共扣2分:2015年11月11日因他人使用手机连带追责扣2分。另查明,2017年3月13日,罪犯唐波已向一审法院湘潭市岳塘区法院自动缴纳了五万元没收财产款。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2014)潭中刑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华融湘江银行现金交款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加强自我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尚可,且自动履行了全部财产刑,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因其系职务犯罪,应从严控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建军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微信公众号“”